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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是什麼?

一、法定繼承的順序是什麼?

《民法典》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需要注意法律規定中子女、父母、近親屬的範圍。按照民法典規定,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在特殊情況下繼承順序的認定發生變化: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遺產分割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繼承人應當本着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法定繼承是重要的繼承方式,瞭解遺產繼承問題,首先需要知道法定繼承的五種適用情形,被繼承人是否設立遺囑、是否進行遺贈、是否對遺產進行其他處分等等。法定繼承無異議之後,再根據法定的繼承順序判斷第一、第二繼承人。第二繼承人只有在第一繼承人沒有或不繼承的情況下,才有權利繼承遺產。法律規定了同一順序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割原則,具體分割由權利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調解或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