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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的特別法人是指哪些

一、民法總則規定的特別法人是指哪些?

《民法典》規定的特別法人是指哪些

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規定,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具體解釋如下:

第九十七條,有獨自經費的機關和承擔行政職能的法定機構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機關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

第九十八條,機關法人被撤銷的,法人終止,其民事權利和義務由繼任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沒有繼任的機關法人的,由作出撤銷決定的機關法人享有和承擔。

第九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條,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法律、行政法規對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零一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具有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資格,可以從事為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動。未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委員會可以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

二、法人的特徵

1、法人不是人,是一種社會組織,是一種集合體,是由法律賦予法律人格的組織集合體;

2、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3、依法獨自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4、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三、法人成立的條件有: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能夠獨自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制度當中的法人就是分成一般法人和特別法人,特別法人跟一般法人也很好區別,因為特別法人實際上都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造福於國家、人民及維護社會經濟正常發展的。但不同的法人組織,成立的要求也都是不一樣的。

標籤:法人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