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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137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在不斷的完善和修改後幾乎可以解決人民羣眾的所有糾紛和問題都可以解決,法制化程度不斷在增強因此人們在遇到問題是都會選擇法律手段來解決,同時《民法典》也有關於違法的處罰,來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那《民法典》137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下面就詳細介紹。

《民法典》137條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條文137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 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本條對“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作出了規定。

二、對該項法規的解讀

1、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須送達給相對人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是指無須送達給他人即可生效的意思表示。前者如要約、承諾、解除合同的通知等;後者如遺囑、動產的拋棄等。

2、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分為對話意思表示和非對話意思表示。

(1)以當面交談、啞語、打電話、打旗語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對話意思表示,採瞭解主義,即相對人知道其內容時生效。比如,甲給乙打電話提出要約,乙瞭解要約內容後,要約生效。

(2)以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為非對話意思表示,採到達主義。比如,甲按乙留下的郵箱地址給其發了一封電子郵件,提出了自己的要約,該要約在進入對方系統時(郵件發送成功時)為送達,送達後生效。

也就是指相對人的意思表示。通常在解決民事糾紛問題時候比較難確定到達時間,和其他規定有一定的差異,因此要注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標籤: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