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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單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一、《民法典》中單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民法典》中單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程序是什麼

《民法典》中單方解除承包合同的程序是指:

當事人一方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解除合同的,要事先通知對方。未經對方同意的,視為合同終止。另一方當事人對仲裁請求的有效性有異議的,可以由法院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予以確認。此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審批、登記手續的,從其規定。當一方違約導致另一方享有解除權時,債權人可以在行使解除權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條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期限屆滿時解除。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

二、建築工程合同與承包合同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發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承包合同,一是買賣雙方在經濟活動中對基建產品約定的價格,由雙方通過談判,以合同形式確定;二是確定發包與承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受法律保護的契約性文件。二者區別如下:

1、主體不同。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均有要求。發包人一般為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承包人為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業務資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應的資質。自然人即不能成為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也不能成為承包人。而承攬合同則不然,承攬人即可以是具有相應的資質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合同標的的限定性不同。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一般是比較大型的項目,而且在許多情況下要通過招投標的方式來簽訂合同。而承攬合同的標的一般較小。因此,為一般工程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於建設工程合同,如自然人為修建或者裝修房屋而與其他自然人或者單位訂立的合同就屬於承攬合同。

3、合同的要式性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而承攬合同即可以是書面的亦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

4、主要工作可否交由第三人完成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體工程必須自己完成;而在承攬合同中,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

5、工作交由第三方完成時責任承擔者不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而在承攬合同中,無論是承攬人經定作人同意將全部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還是將輔助工作交第三人完成,都是由承攬人向定作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向定作人承擔責任。

6、合同計價條款的變動性不同。一般來説,建設工程合同因工程量較大,工期較長,材料和費用在訂立合同時難以準確計算,所以在結算時通常可以突破合同的計價條款。而承攬合同中的價款條款較為固定,除經雙方協商變更外,一般應當按照合同中約定的價款計算。

7、合同解除的條件不同。根據法律規定,承攬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具備雙方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條件時,是不允許隨意解除合同的。

8、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後,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

三、如何區分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

在承包與分包相結合的承包形式中,存在着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兩個不同的合同關係。承包合同是發包人與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應當就承包合同的履行向發包人承擔全部的責任,即使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發包人的同意將承包合同範圍內的部分建設項目分包給他人,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也得對分包的工程向發包人負責。

分包合同是承包合同中的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訂立的合同,通常説來,分包人僅就分包合同的履行向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負責,並不直接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為了維護髮包人的利益,保證工程的質量,民法典適當地加重了分包人的責任,即分包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因分包的工程出現問題,發包人既可以要求總承包人、勘察承包人、設計承包人、施工承包人承擔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人承擔責任。

所以説,《民法典》中單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的程序指的是: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時候,需要將情況告知給另一方的當事人。如果對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則可以被認定為合同終止。另外建築施工合同與承包合同的區別首先從主體不同為開始,直到雙方的救濟方式不同為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