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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債務轉移法律規定具體是什麼

一、《民法典》關於債務轉移法律規定具體是什麼

《民法典》關於債務轉移法律規定具體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合同義務轉移理論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1、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2、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於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並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並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願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就《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説,又包含着兩種形態:

1、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脱離了原來的合同關係。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2、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並沒有脱離原有合同關係,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係,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徵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係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二、合同法規定的債務轉移生效條件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

債務承擔必須以合同的方式進行,依其簽訂合同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承擔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的同意;

2、承擔人與債權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務人同意;

3、債務人、第三人及承擔人三方共同或分別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由此可見,債務轉移法律規定具體表現在《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其對債務轉移從定義、轉移形態到生效條件都做出了具體規定,也對雙方義務給出了具體説明。如果我們今後在處理債務轉移事情中有不清楚的地方,一切要以《民法典》相關規定為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