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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在欺詐人方面:

1、須有欺騙他人的行為。欺詐行為是故意把不真實的情況表示給別人,無論虛構事實、歪曲事實或者隱匿事實均屬之。欺詐往往呈現為積極行為,而消極行為,尤其是沉默,則必須是法律、合同或者商業習慣上有告知事實的義務,而未告知時才能構成欺詐。

2、須有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指具有欺騙他人的故意,這種故意的含義包括兩層:

(1)是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實,並且明知相對人有陷入錯誤的可能;

(2)是有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這兩種故意從根本上妨礙了被欺詐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詐人方面:

1、須被欺詐人因受欺詐而陷於錯誤。被欺詐人陷於錯誤與欺詐人的欺詐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係。如果被欺詐人並不陷於錯誤,或者雖然陷於錯誤,但該錯誤不是受欺詐而產生,則欺詐行為不能成立。

2、須被欺詐人因錯誤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須有因果聯繫。如果被欺詐人雖然陷於錯誤,但是並沒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雖有意思表示,卻不是因錯誤所致,欺詐行為也不能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詐人必須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才可以撤銷。

二、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實際生活當中經常有這樣的人,自己編造出一套謊言,使對方在看不清楚真相,不瞭解相應法律後果的情況下去簽訂合同或者做出一些其他有可能會影響到自身合法權利的意思表示。欺詐一方可能當時會取得自己想要的效果,但任何的行為只要存在着欺詐的因素都是經不起時間的推銷的,而且在發現之後,根本上都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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