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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公證遺囑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一、公證遺囑與遺贈撫養協議的區別有哪些?

1、就真實性的效力上來看,肯定是公證遺囑,是通過國家公權力認定的,毫無疑問是經過權威第三方認證的公證的遺囑的可信度要高。

2、都是真實的前提下,內容相沖突,那麼這涉及到一個法理的問題,肯定是先公證了遺囑,後又跟別人簽了遺贈扶養協議,履行了遺贈扶養協議,這種情況下,視為立遺囑人用自己的行動更改了先前的遺囑,這個行為在法律上是生效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執行遺贈扶養協議。

二、遺贈扶養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由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於其死後轉移給扶養人所有的協議。遺贈扶養協議是我國《繼承法》確立的一項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國繼承製度的新發展。我國《繼承法》第31條規定:“公民可以與扶養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扶養人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公民可以與集體所有制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集體所有制組織承擔該公民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三、公證遺囑

所謂公證遺囑,是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公證遺囑一般是對當事人的遺囑進行公證,可以認定為真實有效的合法性遺囑文書,但如果後期遺囑人又進行了撫養協議等文書的,一般情況下應當扣留公證遺囑中的重複部門進行單位執行,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