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與遺贈繼承有什麼區別?
一、遺囑繼承與遺贈繼承有什麼區別?
1、二者的受讓主體不同。
遺贈的受讓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國家及其他社會組織。而遺囑繼承中的受讓人,即繼承人必須在法定繼承人範圍內,且必須是自然人。
2、二者所指向的客體範圍不同。
遺贈的客體只包括財產權利,不包括消極的財產義務,但執行遺囑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而繼承的客體範圍不僅包括財產權利還包括財產義務。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繳納的税款和債務以被繼承人的實際遺產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可不予清償,但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但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税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3、權利的接受、行使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只有依法在法定期間(在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時才視為接受,否則視為放棄遺贈。而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處理前,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才能有效。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無權參與遺產分配,這也不同遺囑繼承人。
二、遺囑繼承的條件有哪些?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並且遺囑合法有效;
2、立遺囑人死亡;
3、被繼承人生前沒有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4、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同時也未先於被繼承人死亡。
三、遺囑繼承的特徵有什麼?
1、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和立遺囑人死亡是遺囑繼承的事實構成。
2、遺囑繼承直接體現着被繼承人的遺願。
3、遺囑繼承人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相同,但遺囑繼承不受法定繼承順序和應繼份額的限制。
4、遺囑繼承的效力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
綜上所述,有些老人因為某些特殊原因,可能會在生前簽署一份遺贈協議,明確將自己的財產贈與他人。這種方式和遺囑繼承有本質區別。遺贈的主體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而遺囑繼承只針對繼承人而已。在效力上面,遺囑繼承比遺贈的效力要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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