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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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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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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首先要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也有特殊的情況。那麼,現實中怎麼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呢?本文馬上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一、怎麼確定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地域管轄是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特殊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二、訴訟內調解是離婚的必經程序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

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妥善、慎重地處理離婚案件。而且對調解所達成的協議,當事人一般願意執行,這不僅有效預防了糾紛的進一步惡化,也減少了法院的執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調解時必須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同時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要分清雙方的是非責任。必要時可與當地的基層組織、有關單位密切合作,共同進行説服教育工作,以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促成和好或達成離婚協議。

調解有三種結果:

1、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2、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3、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序。

以上就是對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訴訟內調解是必經程序的具體解答,希望能夠幫到您。起訴離婚還涉及到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如果處理不當回造成訴訟的失敗,所以,我們建議您委託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離婚難題,他們有豐富的經驗,可以避免無所謂的損失。

是起訴離婚中很重要的內容,同時也是第一步。而在訴訟離婚的過程中,我國法律規定必須要先進行調解,否則的話就會構成程序違法。在調解的過程中就有可能出現調解和好或者調解離婚的結果。因此訴訟離婚就是最終離婚了,也不一定是判決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