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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的法院管轄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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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確定管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並且適用一般地域管轄,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的情況:
(一)特殊情況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蹤;被勞動教養;被監禁。
(二)夫、妻離開住所地時的管轄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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