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的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般來説,離婚訴訟是原告就被告原則,需要在被告的户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被告經常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
此外,還存在一些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有: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如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生效的離婚協議明確約定了管轄法院的,以約定為準。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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