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
夫妻雙方無論是其中一方是否存在過錯行為,其實在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時候,這個權利都是沒有被剝奪的。當然,起訴離婚自然要先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才行。那現實中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要如何確定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要怎麼確定
以下情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二)被告屬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
(三)被告被勞動教養;
(四)被告被監禁;
(五)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
下列情況適用離婚訴訟管轄特別規定:
(一)夫妻一方或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離婚案件管轄
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
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三)原、被告均被註銷城鎮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四)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的離婚案件,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國外一方向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七)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離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八)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當事人可到國內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離婚訴訟向哪個級別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1)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
(2)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
(1) 在本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
(2) 重大涉外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是:除了最高、高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外,全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因此,大量的普通民事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對於一般的民事案件,應向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應該直接到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去告狀,即使去了也沒用,因為一般的一審民事案件,不歸他們處理。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的一類,而此時就確定起訴離婚的管轄法院來看,其實也是要嚴格遵循《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説離婚官司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要注意這裏管轄的法院往往也是基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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