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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對離婚賠償的新規定家暴可以要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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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對離婚賠償的新規定家暴可以要求賠償嗎?

一、家暴離婚賠償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79條的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看出,家庭暴力是法定離婚理由之一,因此,婦女遭受家庭暴力可求離婚,而且受害者可以要求家庭暴力實施者承擔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

離婚後無過錯方也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因為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次解釋進一步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為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1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持。

二、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

《民法典》確定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就是説在法定情形之下,離婚夫妻中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問題成為爭論的焦點,那麼離婚過錯損害賠償適用的主體怎麼確定?

首先、請求權的主體。《民法典》規定,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是無過錯配偶一方。在離婚損害賠償訴訟中,形勢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主體只能是無過錯的配偶一方且對方存在着過錯。如果配偶雙方均有過錯或雙方均無過錯的,就不能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這裏的“過錯”應作狹義的理解,是指具有《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行為。在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情形下,受害方並不限於夫或妻,有時還包括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員,但是子女等要求的賠償並非是離婚損害賠償,而是一般損害賠償,可以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要求賠償。

根據我國最新的婚姻家庭法相關規定,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家庭暴力已經成為了我國法律非常重視的一個問題。在遭遇到家庭暴力時,可以立刻向有關協會尋求幫助,諮詢。如果家暴程度嚴重,則可以直接提起離婚訴訟,並且受害者一方是可以要求對方對自己進行。

標籤:賠償 家暴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