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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一、股權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是如何確定的?

由於我國的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兩類。其中,前者的股票可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而後者的股票無法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所以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方式又不一樣。

對於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對於非上市公司,按照《擔保法解釋》第103條規定:“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生效”。

股權質押是指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繳付出資的投資者依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通過簽訂質押合同將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質押給質權人。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投資者不得將已出質的股權轉讓或再質押。 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實收資本、公司類型、經營範圍、營業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以及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和出資方式。該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公司應當將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髮生變動的,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很顯然,股權質押既不屬於公司登記事項,也不屬於備案事項的範圍,因此無需辦理備案登記。

二、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着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置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範。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由此可見,股權質押合同生效時間沒有統一的標準,其和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兩種有關係。前者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的時間,而後者合同生效時間則是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上的時間。公司性質不同,合同生效時間便大不一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平頂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