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兒媳已經離婚,父母是否能要回購房款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的合同。
贈與人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若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通常來講,父母為了讓子女順利成家所贈與的購房款,在贈與完成後一般是不能要求返還的。
但是淮北一母親因兒子兒媳離婚,卻將他們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返還自己贈與的購房款,原因何在?她能如願以償嗎?
案情回顧:不好好過日子,還錢本案中的母親李某已經年近7旬了,她向法官訴稱自己幾年前為了讓兒子兒媳順利成家好好生活,便把自己的房子賣了,又將房款交給兒子張某和兒媳王某,用於購置房產及生活消費。
她原本想讓夫妻二人好好生活,沒想到的是,幾年後兒子兒媳卻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手續,這讓李某感到很鬱悶,於是她將二人訴至法院要求返還購房出資。
談及訴訟理由,李某説,她贈與二人的購房款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其所附條件為二人互相扶助共同生活好好過日子,然而現在雙方離婚了,所附條件無法實現,所以才將兒子兒媳訴至法院,要求撤銷她對二人的贈與行為,並返還“贈與房款”數十萬元。
法院審理:贈與已完成,駁回訴求生活中,父母為了子女順利成家,贈與子女房產、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情況非常普遍。
當然父母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隨着社會經濟發展,離婚率的升高,這種大額的財產贈與往往伴隨着一定焦慮——萬一子女離婚怎麼辦?豈不意味着家庭財產的流失?出於這樣的顧慮,父母在贈與財產時可能會提出一些條件,比如不允許雙方隨意離婚等,但這種條件本身可能因限制當事人的婚姻自由而無效,基於此種理由,兒媳王某請求法院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母親李某對兒子兒媳的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已經轉移。
至於李某説的贈與所附條件,首先李某沒有證據證明贈與時附帶了希望子女安心團結過日子的義務,其次即便有證據證明附帶了此義務也是無效的,因為好好過日子、夫妻和睦恩愛僅是一種美好祝願,不能以其為條件強制約束婚姻自由,因而此類條件不屬於贈與所附的義務。
綜上,法院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
子女離婚,怎樣要回購房款?上述案件中,其實李某有可能要回購房款,但她不應該主張附條件的贈與,而應該主張這筆購房款為借款,以此要求兒子兒媳返還出資的款項。
當然,子女的配偶一方會堅決否認借貸關係的存在,這時就需要父母方承擔舉證責任,證明自己的出資是借貸,如果不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自己的出資為借款,則面臨舉證不能的敗訴風險。
為什麼主張借貸更容易要回購房款?首先,借貸關係一般白紙黑字有借據為證,當事人通常會妥善保管借條。
但在贈與關係中,財產權利一旦轉移完成,一般不存在事後返還的問題,再加上父母通常認為贈與沒有必要保留相關證據,因此主張借貸關係的父母更容易接近、保留證據。
其次,父母子女之間的親緣關係決定了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
房價較高,以子女結婚時的經濟狀況通常難以承擔,父母基於對子女的親情,會自願出資為子女購置房屋,以改善子女的居住條件,讓小兩口的婚姻家庭更穩定和諧。
但這種贈與通常比較普遍,若凡是子女婚變一律返還財物也不利於穩定,基於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父母主張借貸關係這一低概率事件來承擔證明責任,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更容易要回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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