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是為了確保刑事訴訟案件能夠按照程序進行,保障刑法的精準實施並從側面補充刑事訴訟案件中的要點。下面我們給大家解讀一下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的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二、什麼是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係,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三、補充資料
第一百四十一條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的範圍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第一百四十三條 扣押郵件、電報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百四十四條 查封、凍結財產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複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扣押物的處理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這一章節主要對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資產、財務的處理作了説明,特別指出已經凍結的財物不可重複處理。如果您對新刑法的其他內容還有疑問,可以登錄本站網站查詢相關文章或直接聯繫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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