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八條有哪些內容?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依據民法典中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所做的規定,我國的未成年人必須有法定的監護人,對未成年進行教育,安全監督和保護。當然,成年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人,一般情況下是沒有監護人的,但在有些特殊的情形下仍然適用監護人制度,比如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而監護人制度正是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內容,下面就請跟隨本站小編的整理來做了解吧。
一、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的具體內容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二、監護人的監護職責有哪些
監護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實行的監督和保護。
《民法典》第三十四條 監護人的職責是代理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產生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活照料措施。
如果把監護人與被監護人限定為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關係實際就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的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關係。親權是父母基於其特定身份對未成年子女特有的權利和義務(英美法系國家則對此稱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從現代國外立法看,親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人身上的監護(保護教養權、住所決定權、監督權、子女返還請求權等);
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財產上的監護(子女特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為管理上所必要的處分權);
3、代理未成年子女的權利
必須指出,親權不包括親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的扶養與繼承的權利義務。因此,如果父母因分居或離婚,一方停止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並不意味其停止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繼承的權利義務。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監護的對象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此時作為監護人的需要對其行為負責,同時也要監督管理其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其實,這也就是監護人積極履行自己職責的表現。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配偶、子女或近親屬來擔當。當然如果上述人選不能勝任也可以在當地基層組織的認可下由其他個人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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