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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受法律保護嗎

第三者受法律保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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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不少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是因為出現了第三者而導致破裂的,那麼此時,婚姻中的一方是否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呢?換言之,第三者受法律保護嗎?下面就為大家解答一下這些問題。

婚外情並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在人們的觀念中,婚外情是一種不道德的行為,常常帶給家庭的破裂。此外,婚外情一般處於隱蔽狀態,處理不好就會成為婚姻生活中的定時炸彈,引發複雜的社會問題。那麼一方有婚外情,能追究小三的法律責任嗎?婚外情的責任如何來追究?婚姻中的另一方該怎麼做?

婚外情的責任怎麼追究?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一貫較為重視,1984年8月30日通過的《最高任命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係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着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係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是矛盾激化的,則應回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工作,調解離婚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准予離婚。”

我們要注意的是,從上述司法解釋到如今的《婚姻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因第三者介入導致的離婚案件中第三者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之所以如此規定,一方面考慮到有些第三者對於另一方有婚姻的事實並不知情,甚至第三者有時也是“受害者”,在此情況下追究他們的責任就不合情理;另一方面,婚姻的維繫更多是婚姻當事者的義務,而婚姻中的矛盾在所難免,婚姻當事人因本着互諒互讓的原則積極的調解夫妻關係。

《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但是此條規定的內容只是一個道德義務,不作為婚姻案件中追究過錯方責任的法律依據。

如果從第三者侵犯配偶權的角度來追究其責任,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一個可能的途徑是,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比如常見的,出軌方給第三者購買的貴重物品;購買房屋等。這個時候收回該房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第三者返還。當事人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應該有足夠充分的證據:

(1)有證據表明第三者與配偶有不正當關係

(2)有證據表明第三者佔有的財產是配偶出資購買或配偶所有的

(3)該出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通過上面的介紹,想必您對婚外情的責任和小三的法律責任已經有了一個大概的瞭解。按照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在因為第三者的出現而導致婚姻關係破裂的,此時是不能追究第三者的法律責任的,也可以説第三者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實踐中也有例外的情況,如第三者侵犯了婚姻中受害方的財產權,這種情況下就可以追究第三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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