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一百一十一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我國刑法規定了各種各樣的罪名,這些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標準,達到立案標準的,公安機關才會立案偵查。對於一些符合立案標準,但公安機關卻不立案的情況,檢察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刑訴法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吧。
一、刑訴法一百一十一條的具體內容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是檢察院對的一種立案監督權,具體規定如下:
第一百一十一條 認為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提出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説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條件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見,立案的標準有三條: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於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
1、對立案材料的接收
一律接收,不屬於管轄範圍的,轉交有關機關;若需採取緊急措施,應採取緊急措施。
2、立案中的初查
在初查過程中,可以採取詢問、查詢、勘驗、檢查、鑑定、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對象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不得對初查對象採取強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初查對象的財產,不得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處理方式:立案和不立案。
無論是立案還是不立案,都必須書面決定。
不立案的決定應當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機關申請複議。
我國法律規定了各種罪名的立案標準,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於一些本應立案偵查的案件不立案偵查的,如果檢察院認為該案件已經符合立案標準,可以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在接到立案通知後應及時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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