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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X訴張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章X,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漢族,農民。

章X訴張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代理人段文超,江蘇世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顏世軍,江蘇世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女,1971年12月9日出生,漢族,農民。

原告章X訴被告張X離婚糾紛一案,本院於2014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汪XX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章X及其委託代理人段文超、被告張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章X訴稱:原、被告於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於1994年11月4日登記結婚,婚後於1995年9月27日生生育長女章X甲,於2000年8月3日生育次女章X乙。婚後雙方因性格不合,經常因家庭瑣事發生吵打,於2011年10月開始分居生活。2013年1月5日,原告起訴離婚;2月18日貴院判決不準離婚。判決生效後,夫妻關係沒有任何好轉,原告依舊長期在上海打工。現雙方因感情不和持續分居至今已近兩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起訴要求離婚,婚生女章X甲由原告撫養,婚生女章X乙由被告撫養,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被告張X辯稱:原告訴稱打架、性格不合、分居等情況不屬實。自去年原告起訴離婚,婚生女跟隨原告生活,人情往來錢均由被告承擔,原告沒給過被告一分錢。老人及家裏活都是被告自己乾的,雙方夫妻感情一般。如果原告賠償被告40萬元,樓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1992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1994年11月4日登記結婚,於1995年9月27日生一女章X甲,於2000年8月3日一女章X乙。婚後夫妻感情尚可,但雙方曾因家庭瑣事原因產生矛盾,原告於2013年1月5日起訴離婚,同年2月18日本院判決不準離婚

以上事實,有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登記卡、原、被告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對原、被告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後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及夫妻關係現狀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後,確認原、被告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雙方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章X與被告張X離婚。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兩份,上訴於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汪XX

書記員  杜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