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與遺囑繼承和贈與的區別是什麼?
一、遺贈與遺囑繼承和贈與的區別是什麼?
(1)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主體範圍不同。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而且是與立遺囑人有血緣關係、婚姻關係、撫養關係的自然人。而受遺贈人則可以是國家、集體組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
(2)遺囑繼承權與受遺贈權的客體範圍不同。遺囑繼承權的客體是遺產,遺囑繼承人對遺產的繼承是概括地承受財產權利和被繼承人生前的財產義務。而受遺贈權的客體只是遺贈人生前享有的財產權利,受遺贈人並不承受被繼承人的債務。
(3)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遺贈以遺囑的存在為前提,受遺贈人取得財產的依據只能是遺囑,遺贈人遺贈其財產應遵守法律對於遺囑的規定,因此,遺贈是要式的法律行為。贈與一般沒有嚴格的形式要求,除法律對特殊標的贈與有形式上的要求外,當事人雙方可以用口頭或書面的形式達成一致,因此,贈與是不要式法律行為。
(4)處分財產的範圍不同。遺贈人按遺贈方式處理其財產,應不違反法律的要求,如不得剝奪無單獨生活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受遺贈人可取得的遺產應是償還了遺囑人生前所欠債務後才可分得的財產。而贈與人處理自己的財產給受贈人,除了不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贈與外,法律上一般不加限制。
二、遺囑的特徵是什麼?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採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產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這三種形式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屬於單方面的法律行為,立遺囑人可通過書面形式寫遺囑,也可以立口頭的遺囑,立遺囑時不能進行代理,遺囑必須能夠表達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立代書遺囑時,需要有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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