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環境保護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環境保護構成要件是什麼?
目前《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由《民法典》代替。
1、污染環境的行為
污染環境的行為具有複雜性、漸進性、多樣性的特點。作為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污染環境行為,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特殊情況下是不違法的。由於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所以在其民事責任構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環境的行為”。
2、損害
損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觸被污染的環境而受到的人身傷害、死亡以及財產損失等後果。這種損害的特殊性包括:潛 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較快顯現,大多數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後果,尤其是損害他人健康的後果要經過較長的潛 伏期才顯現出來。廣泛性,多數案件表現為受污染地域、受害對象、受害的民事權益十分廣泛。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環境民事侵權以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它是致害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必要條件。由於實踐中認定比較困難,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適用因果關係的推定原則。
二、環境污染侵權行為因果關係推定是怎樣的?
因果關係的推定,即在確定污染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時,如果無直接證據,可以通過間接證據推定其因果關係。原因在於:
第一,污染環境行為的形式複雜多樣,同一危害後果可能由數個不同的行為引起,而且絕大部分環境危害後果的發生,是由污染環境行為和污染物的作用過程共同完成的,後者在法律上應認為是環境違法行為的繼續,環境違法行為不是即時完成的,而是持續漸進的,使得其違法行為的實施與危害後果的發展時間間隔較長,其因果關係具有不緊密性和隱蔽性,證據也易滅失。
第二,由於人力、物力和科學技術的侷限,要查明環境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的關係尚非力所能及。如果處理環境案件仍要求有嚴密科學的因果關係的證明,並按通常的訴訟程序去查證,就會拖延訴訟時間,使受害人無法得到及時的賠償。
第三,在確定因果關係時,多因一果的現象經常出現,如數家工廠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飲用該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很難或根本無法證明誰是致害人,只需證明分別存在時間、地域和致害物質的同一性,則可成立共同侵權行為的推定,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的致害人,應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別承擔賠償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環境的污染將會影響到這種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我們國家是非常關注環境污染的問題,一旦存在環境污染造成他人損害的情況之下,是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按照我們國家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規定也需要對此進行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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