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其實按照我國相關法規的規定,如果企業的發展是以污染破壞環境為代價的話,那麼對這種企業,國家一般會要求其停產改制,並且還要依法追究單位主要責任人的相關責任,在實施污染環境的過程當中,可能存在着行政責任。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環境行政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後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後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為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後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後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繫,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繫。當然,在不以危害後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係的問題。
《環境保護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二、環境行政責任
環境行政責任,是指違反了環境保護法,實施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承擔的行政方面的法律責任。環境行政責任的主體可以是行政相對人,也可以是環境行政主體。環境保護法主要規定了環境行政相對人的環境行政責任。
三、環境污染責任追究制度是怎樣的?
環境法律責任,是指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對違反環境與資源保護法者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後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給予不同的法律制裁。 簡單地講,就是違反環境和資源保護法者所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環境法律責任是一種特殊的責任形式,環境法律責任是環境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環境法運行的保障機制。
我國現行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在實施過程中,對環境責任的法律責任追究存在許多弊端,導致環保法得不到有效實施,環境遭受嚴重破壞,主要不外乎以下幾個方面:
1、受傳統觀念影響,錯誤地認為環境資源具有無償性、無窮性,加上重經濟輕環保錯誤思想,甚至將環境犯罪行為當成一般的環境違法行為。
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是一門形成較晚的部門法,沒有其他部門法較成熟、完備,在法律責任追究方面缺乏針對性的規定。
3、同一違法行為符合多種責任構成要件,導致環境法律責任競合問題,有可能出現“該刑事制裁的,而行政制裁;該行政制裁的,而又民事制裁”等等現象。所以,研究環境法律責任追究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現實性。
環境責任的法律責任追究根據法律的制裁的形式不同分為環境行政責任、環境民事責任和環境刑事責任。區分不同性質責任的意義在於,在環境保護中如何正確地追究不同性質的責任,將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落到實處。
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部署全面加強環境監管執法,嚴懲環境違法行為,加快解決影響科學發展和損害羣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着力推進環境質量改善。
環境行政責任主要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違反了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主觀意識上是故意破壞環境的,對環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行為人的行為和造成的後果是存在因果關係的,這些就是環境行政責任的主要構成要件。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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