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養殖污染環境法律責任是什麼?
一、畜禽養殖污染環境法律責任是什麼?
畜禽養殖污染環境法律責任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罰款,還有就是警告。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4、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5、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6、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二、環境污染的表現方式有哪些?
1、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保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閒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2、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3、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的;
4、在禁止銷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區域內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5、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氣體的;
6、在人口密集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幹線附件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桔梗、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
7、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如果從事一些環境污染的行為,那麼必然是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法》對其進行處罰的。當然了,這樣的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如果情節特別嚴重的,還有可能會突起刑事犯罪行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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