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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在經濟快速發展的今天我們已經犧牲了太多的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今年來我們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對於環境的保護,在不斷的加強,在經濟發展的過程當中也要注意環境的利用和保護。在各項生產生活當中,如果損害了環境的話,要承擔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這是對於損害環境者的一個懲罰,當然也是國家保護環境決心的體現。

環境污染侵權責任是一種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當中,最基本的構成要件就是要有行為,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結果,並且能夠證明出來。所以在環境污染的侵權案件當中也是要遵守以上的三個步驟來進行認定的,如果以上三個步驟都可以被證明成立的話,那麼環境污染的侵權責任也就能夠成立了。具體來講,這三步要如下證明。

第一,被舉報為環境污染侵權責任的一方,一定做出了某種危害環境安全的行為。

環境污染必須是由一定的行為引起的,而這個行為的發出者就是被舉報為環境污染侵權的人。如果被舉報為廢氣污染的話,要證明這個人有排泄廢氣的行為,廢水污染同樣要有排泄廢水的行為或者是產生噪音污染的行為等等,如果不能夠證明發出了這樣行為的話,就沒有辦法認定為環境污染侵權。

第二。被舉報環境污染侵權的一方的行為確實造成了環境的損害結果。

這是承接第一個步驟的,因為就算第一個步驟被證明成立,被舉報人真的做出了以上的行為,但是這些行為並沒有造成任何的損害結果於環境一點危害也沒有的話,當然也不能認定為侵權。所以受害者的負責人或者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一定要證明事實上環境受到了損害,土地,水源,礦藏等等都要受到了一定的威脅才可以被認定為環境侵權。

第三,以上兩個步驟認定之後,要證明他們之間的因果關係。

這個步驟在民事侵權責任的認定當中是非常重要的,一定是被舉報人的危害環境的行為造成了環境被危害的結果,只有這個因果關係得到了證明之後,才可以被認定為環境侵權。如果這個因果關係無法證明的話,也是不可以追究其他的民事責任的。

當然,這個認定是有一定難度的,在認定當中可以通過一些技術手段或者是小型實驗等方法來驗證相關性。

以上三個步驟認定標準了,當然,也可以成為民事上的構成要件,只有三個條件可以同時符合的時候,才能夠對其危害行為進行認定,也就是才能夠進行民事上的懲罰或者是訴訟。所以如果想提起這種訴訟的話,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收集和檢驗的合理性,有效性,才能夠被法院所接受,作出合理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