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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執行。

過錯責任原則的四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行為的違法性;

3、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有過錯。

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

2、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

3、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

三、過錯責任原則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

1、適用過錯原則(除過錯推定)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如舉證不能,對方就不承擔民事責任,但在適用這一原則時,對方就自己無過錯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自己就可免責。而適用無過錯,不考慮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受害人不必就此舉證,按法律規定直接由行為人承擔責任,行為人不得以自己無過錯抗辯免責,如系第三人造成的,違約方仍要承擔民事責任。

2、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如在無償的民事行為中,一般只有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損害的才承擔民事責任。在過錯推定的情況下,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是被推定的,難以確定過錯的程度,所以過錯程度對責任的大小及輕重沒有影響。無過錯責任原則因為不考慮主觀過錯,自然不存在責任的大小及輕重。

3、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否則不予適用。而過錯原則則不然,且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在無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官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特殊情況決定採用。

侵權責任中的過錯責任原則還有無過錯責任原則都有其必備的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區別包括過錯的輕重對責任的影響不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範圍由法律作出特別規定,適用過錯原則由受害方就侵權人的主觀故意或過失也即過錯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