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未到案會被宣判嗎?
一、污染環境罪未到案是否會被宣判
1、因環境污染引起的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屬於民事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未到案就是被告當事人未出庭,而且被告也未委託代理人出庭,本案的判決屬於被告缺席判決。
同時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罰款。違反本法規定,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上述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綜上,如果污染環境者屬於刑事犯罪且未到案,法院不能直接宣判。
二、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污染環境罪首先是一種罪行,犯罪者本身就應經觸犯了刑法的相關規定,理應出庭接受審理。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審理案件主犯與從犯都必須出庭,故而污染環境罪未到案的原則上法院不能直接越過審理環節而宣判。只有等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到庭審理後,法院才可以宣告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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