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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願轉崗單位也不解除合同怎幺辦

一、不願轉崗單位也不解除合同怎幺辦

不願轉崗單位也不解除合同怎幺辦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動提出接觸勞動合同,並需要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不願轉崗單位也不解除合同怎幺辦?這個問題,大家可以通過以上本站小編提供的資料知道,如果勞動者在不同意公司轉崗的要求,又不主動向公司提出辭職的話,公司有權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過相應的也要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