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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勞務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

勞務關係當中一個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工作的內容都是具有一定的臨時性的,一般都是在當前項目完成以後所建立的勞務關係也就正式的結束了。市場上專門從事勞務輸出的公司也非常的多,勞務合同跟長期的事實的勞動合同差別是很大的。有一部分人其實就是不瞭解在我國勞務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

在我國勞務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

一、在我國勞務合同到期後如何處理?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應該由派遣單位即勞務派遣單位支付。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是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當事人跟需要完成相關項目的公司之間的這種合同就是到期自動解除,但是在勞務派遣公司如果説合同到期不續簽就要支付賠償金了,所以説補償金一般都是由派遣單位向當事人支付的,勞務派遣在市場上都是以項目的完成作為終結的,所以也不可能是公司為這些人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