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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

生兒育女這本來就是我國公民所享有的一種基本的權利,只不過現在人們是為了學業或者是工作有的時候會合理的安排受孕期,只不過是法律制度當中規定的職場女性絕對不能夠因為懷孕的這件事情就影響到勞動關係的。可能有些女職工自己還不是特別瞭解在我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

在我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

一、在我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

勞動法在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中,對“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女職工給予了特殊保護,即對三期內的女工,企業不得在女工無主觀過錯的情況下,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中,只是籠統的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勞動部門在關於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中,從女職工的生育及哺乳期等實際情況出發,又做了補充規定:“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應自動延續至相應的期限屆滿為止。

二、懷孕女工有哪些權利?

我國的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的地方性法規都對保護懷孕婦女職工作了規定,賦予了懷孕女職工的法律權利,概括起來説,懷孕女職工有以下的法律權利:

1、懷孕女職工有不被解聘的法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第29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懷孕女職工有要求調換適合孕婦工作的權利。在我國,幾乎所有的工作領域都有婦女的身影,婦女懷孕後,有些崗位就不再適應,例如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懷孕的婦女在後期,就不適合繼續實行“三班倒”的工作時間模式;從事活動強度比較大的或者重體力勞動的工作,就需要調整相對比較輕鬆,活動強度不大的工作崗位;對從事有可能影響胎兒發育的直接接觸油漆、化工等工作崗位的,更要給以調換,各用人單位要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給孕婦職工調換工作,以適合孕婦的生理要求。

3、懷孕女職工有在工作時間孕期保健和產前檢查的權利。對懷孕女職工的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用人單位要提供方便,在勞動時間進行產前檢查的,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礦工處理;有定額考核的工種應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

第四,懷孕婦女的休息權。對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和加班勞動,每天給予工間休息1小時,算作勞動時間。懷孕的婦女由於種種原因而終止妊娠,享有終止妊娠後的休息權。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勞動合同法中對三期女性合同順延的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基本上就是勞動合同到期以後自動就順延了,所以也不需要女職工再專門去補籤一份新的合同,等到整個孕期全部都結束了以後再籤新的勞動合同即可。懷孕以後的女職工除了要了解一下,孕期合同到期如何順延的這個問題以外,也要清楚自己的公司所享有的一切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