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遇到離婚冷靜期該如何處理?
(一)冷靜期內一方不同意離婚的處理方式
《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可以撤銷申請。期間任何一方不同意離婚,相當於雙方未達成共識,則雙方通過到法院去訴訟離婚,或選擇兩人繼續一起生活。
30天冷靜期是從當事人提出申請,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受理,受理以後從申請開始計算。如果趕上節假日,則從節假日結束的第一個工作日開始算起。
“但是在相關要件方面沒有本質的變化,主要是為那些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人增加一個門檻——是不是考慮清楚感情確已破裂,是不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二)冷靜期結束後離婚的即時辦理
即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當事人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婚姻登記機關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證件和證明材料、離婚協議書等進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但值得注意的是,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三)被家暴、脅迫結婚等情況的處理
離婚冷靜期給在婚姻期間遭受暴力冷暴力等情況的一方,帶來了增加受困的可能。《民法典》關於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只適用於協議離婚。對於有家暴情形的,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不適用離婚冷靜期制度。因此,冷靜期的規定不存在不利於保護遭受家暴當事人的問題。
同時,針對脅迫婚姻的撤銷等問題,離婚申請由辦證機關和人民法院都能提起申請的,改為當事人只能去人民法院提交離婚申請的“單規制”。主要是考慮婚姻登記機關在以往的婚姻登記實踐當中對脅迫離婚的情形,既不具備辨別、認定、識別的能力,也不具備這樣的手段,人民法院恰恰能夠彌補婚姻登記這方面的不足。
(四)協議不成可訴訟離婚的情況
一審提起離婚訴訟的,按照民法典規定需經人民法院調解;如果出現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審未能判定離婚的案件,《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此外,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隨着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離婚率也在不斷的上升,因此我們在平時的生活中就應當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必要的時候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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