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薪留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一、停薪留職期間勞動合同到期如何處理?
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是協商續簽勞動合同。所謂停薪留職,是指企業富餘的固定職工,保留其身份,離開單位,從事政策上允許的個體經營。停薪留職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二年。停薪留職期間,不升級,不享受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待遇;因病、殘而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可按退職辦法處理。停薪留職人員在從事其他收入的工作時,原則上應按月向原單位繳納勞動保險金,其數額不低於本人原工資的20%。
1、要求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由本人 提出書面申請,報所在單位批准。企業與批准停薪留職的職工應簽訂停薪留職合同,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勞動部門備案。
合同由雙方共同商定,其內容應當包括:停薪留職的期限(不超過3年)、停薪留職期間工資和勞保福利待遇的處理、工齡計算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等。
未經批准擅自離職的,所在單位按違反勞動紀律處理。
2、停薪留職職工在合同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復職,原單位無法安排的,可以按照相關的規定處理,如果原單位併入其他單位或已撤銷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或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無法安排的,也按照規定處理。
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1)使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的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3)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1)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2)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對於勞動者和公司來説都是比較重要的,如果沒有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公司有可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我國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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