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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因乘人之危不成立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二、合同不成立與合同無效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含義不同。無效合同是指因不符合或違反法律要求的、不能發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後果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它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不成立合同是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合同是本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兩者強調的內容不一樣,不成立合同強調的是程序內容不合法,無效合同強調的是實體內容不合法。

2、兩者形成的法律關係不同。不成立合同當事人之間已形成的是締約關係。儘管當事人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但不等於相互之間沒有任何權利義務。因為此時當事人開始着手實施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在協商時,必須盡到善意、互相協助、及時通知等義務,必須依交易慣例辦事,這些義務在理論上稱為附隨義務或稱先合同義務的義務。而無效合同的當事人已完成了合同訂立的程序,雙方已形成合同關係,只不過無效合同是國家法律禁止訂立的合同,合同的內容得不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不能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已。此外,當事人的締約關係已消滅,因為此時合同已成立,當事人在締約階段的權利義務已完成。

3、兩者形成的原因不同。從不成立合同的概念可以推斷出不成立合同形成的原因有三種:

(1)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

(3)合同的形式不合法。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有:一是合同主體不合格,當事人不具備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二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合同的內容不合法,其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違反公共秩序或社會公共利益。

4、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儘管不成立合同與無效合同都是在當事人訂立合同過程中發生,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後果卻截然不同。合同不成立意味着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合同法律關係,彼此互相不受合同條款約束。很顯然,不成立合同可能會引起幾種法律後果:一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也未實際開始履行,尚未造成財產後果的,當事人可以繼續磋商訂立合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二是合同不成立,當事人已開始實際履行,當事人既可以繼續彌補訂立合同手續,也可以停止訂立合同。

對於停止訂立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因接受履行而取得的財產應返還給對方,因為此時當事人取得的財產無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依據,此外造成合同不成立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合同無效標誌着合同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一經被確認無效,當事人必須停止履行,不允許當事人協商繼續履行合同,並引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

5、二者的保護性不同。實際生活當中,由於當事人缺乏訂立合同的常識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有些條款沒有訂立或約定不明確,致使合同難以履行,如一律確認為不成立合同,就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又不利於維護合同關係的穩定和交易的安全。

對於合同不成立的情況分析,先是會追究認定合同簽訂時出現該差錯的主要負責人,然後根據合同不成立所造成的損失,以相關法律條例作為基本參考,然後根據合同的有關內容向過失方追究賠償。並且根據《民法典》的有關條例,如果情節嚴重,那麼是會被處以重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