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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合同不成立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一、因借款合同不成立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因借款合同不成立是否構成不當得利?

不構成,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依據,有損於他人而取得利益。不當得利的法律事實發生以後,就在不當得利人與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間產生了一種權利義務關係,即利益所有人有權請求不當得利人返還不應得的利益,不當得利者有義務返還。這也就在雙方之間產生一種債的關係。

不當得利作為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具有嚴格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不能作為當事人在其他具體民事法律關係中缺少證據時的請求權基礎。借貸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後,又以不當得利為由另行起訴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以不當得利起訴,則應當對符合不當得利法律構成之事實舉證,若主張事實成立,舉證責任發生轉移,由被告舉證證明其佔有錢款的合法性。因此建議當事人在向他人出借借款時,應當樹立法律意識,簽訂規範的書面協議,並保存好相關證據,以防將來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

二、起訴不當得利需要什麼證據

證據可以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不當得利具有如下法律特徵:得利一方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取得財產上的利益,失利一方因此而遭受損失,得利一方獲益與失利一方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實務中,失利一方要主張不當得利,應當舉證證明失利的事實,同時還應對為何會失利進行必要的舉證;而作為得利的一方,則應當舉證證明其得利的合法依據,或者舉證證明該利益並非不當得利,而是涉及其他法律關係(如借款、商品買賣等)。

若遇匯錯款或者借款轉賬後對方不肯出借條等情況,匯款人可以向對方主張返還不當得利,但應第一時間收集以下證據材料:匯款憑證;報警記錄;向對方主張返還款項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資料;知情人的證人證言等。若是轉賬後對方不肯發貨,可以通過兩種途徑維權:一是在簽訂合同的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要求對方履約;二是因未籤合同要求對方履約在法律上存在障礙時,可以向對方主張不當得利。在此情況下,匯款人同樣應注意蒐集前述證據材料,以便通過訴訟方式維權。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對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解釋,並未區別受益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是規定返還的不當利益,應當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當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勞務和管理費後,應當予以收繳。依據該解釋,不當得利返還義務的範圍僅限於原物及孳息,其他收益上繳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