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一、房屋租賃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合同不成立的法律後果:如果合同不成立,那麼有過失的一方當事人應根據締約過失責任原則,賠償另一方所受到的利益損失;如果當事人已經作出履行,則應當各自向對方返還已接受的履行。合同不成立,是指合同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即主體適格,意思表示一致,有合同標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法定形式。
不構成違約的情況自然不需要賠償違約金。不存在任何違約行為,合同沒有成立,雖然合同成立,但是還沒有生效,雖然合同成立且已生效,但是合同是無效的這些情況都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1)租賃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
租賃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租賃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內容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2)租賃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
簽訂租賃合同時,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不得采用口頭形式。
二、房屋租賃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1、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是否一定要支付違約金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2、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
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如果租房的合同不成立,或者租房的合同成立了,但是沒有生效,這種情況都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不成立的合同是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的,也不受到法律的保障,所以如果雙方當事人選擇不履行合同,也不能夠叫違約,因此就更加不用去賠付違約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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