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乘人之危簽訂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一、構成乘人之危簽訂合同的條件有什麼
乘人之危訂立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於危難之機,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與己訂立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我國《民法通則》第58條與《合同法》第54條第2款規定了這種情形。
乘人之危的條件:
其一,一方當事人陷於危難處境,如處於自然災害的嚴重危困之中或瀕臨
破產的境地,迫切需要救助。“危難”除了指經濟上窘迫或具有某種迫切需要以外,也包括個人及其家人生命危險、健康惡化等危難。
其二,行為人利用了對方當事人的危難困境,趁火打劫,提出苛刻條件,對方出於無奈而違背真實意願與之訂立合同。
其三,乘人之危行為人主觀狀態為故意。行為人不瞭解對方危難處境而與之訂立合同,客觀上,一方當事人的危難處境促使了合同成立,對這類合同不能認定為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比如,李某家中有病人,急需金錢,主動提出以低價將房屋賣給王某,由於是李某提出的要約,該合同不能以乘人之危為由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其四,乘人之危訂立合同,一般是為了取得過分的利益。這種利益稱之為“不正當利益”。這種不正當利益是在嚴重損害對方利益基礎上產生的,所以這一條件也可表述為被乘危難人蒙受重大損失。雖然獲取過分利益為乘人之危行為人訂立合同的目的,但認定乘人之危的合同時,並不以已經獲取過分利益為條件。
二、乘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趁人之危簽訂的合同屬於效力待定合同
通俗講,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雖成立了,但存在瑕疵,以致合同沒發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的合同。權利人可以認定合同有效,也可以請求法院變更或撤銷合同,使合同變得合理或是合同無效。
而根據合同法規定,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趁人之危簽訂的合同,有沒有效尚未確定,受損害方可以説合同有效,可以請求法院撤銷合同,從而認定合同無效。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往往會使一方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基於此獲取大量非法利益,由此可見這樣的合同是存在一定問題的。因而,《合同法》第54條中就對這類合同的處理作出了規定,當事人一方有權利請求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撤銷或者變更這樣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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