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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後不成立之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公司成立前簽訂的合同是有效的。在成立前的行為可稱為設立中的公司行為。如公司最終未成立,則設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主體和訴訟主體資格,但該民事行為是有效民事行為,由發起人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

公司成立後不成立之前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成立則承繼發起人在設立中進行的民事法律行為。以設立公司為目的,發起人以個人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的,由該發起人承擔責任。但公司成立後對上述合同進行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的,合同相對人在知道該事實後有權選擇公司或該發起人主張權利,但一經選定不得變更。

公司法》第36條規定: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54條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35條、第36條的規定,徵得全體股東過半數的同意後,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三條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後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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