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後果是什麼?
一、合同成立不生效的後果是什麼?
合同成立不生效就不存在履行合同的責任,更不存在違約責任,可以導致合同雙方的矛盾和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條,一方在合同訂立中或合同成立後、生效前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或生效後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從而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是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有的義務,而使另一方當事人信賴的利益受損失,而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由此 可見,在訂立合同中,假使由於一方當事人的過失導致合同不能成立,則當事人就構成了締約過失。
二、合同成立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合同成立不生效的情況是常見的,特別是對於合同雖然由雙方簽字確定的,但約定了生效期限的,那麼是可以無法立即生效的,但相關情況的處理還應當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具體情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來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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