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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判決後果是什麼?

保證合同作為一種從合同,如果被確認無效,僅意味着合同規定的保證義務不能履行,並不表明不發生任何法律後果,如果保證人有過錯,仍應承擔相應的無效保證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合同不成立的判決後果是什麼?

可見擔保合同無效後,當事人承擔的並非擔保責任,而是締約過錯責任。而擔保合同無效,可能因為主合同無效而無效,也可能因為自身的原因而無效。

(一)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的情況下,由於擔保人的過錯責任是建立在為債務人作擔保的前提下,保證合同對於主合同關係具有附從性,其自身的命運直接繫於主合同的命運,根據其過錯大小再分擔主合同債務人應當承擔的部分中的一定比例的責任(一般為一半以下的責任較為適宜)。

(二)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的締約過錯責任

在主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擔保合同也可能因自身的原因而無效。如國家機關違法而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因國家機關經費均系財政撥款,共本身沒有具有所有權的、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即不具有代償能力,且若用國家機關的財產為一小部分人的經營活動作保證去承擔風險,顯然違反平等原則。

所以國家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對特定事項如世界銀行對我國的貸款作保證人的除外),否則保證合同無效,因此若這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保,其保證合同也是無效;另外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在沒有法人授權的情況下,為他人的債權作保證,該保證合同也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此時擔保人如在簽訂擔保合同時無過錯,就不應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如有過錯,則應根據過錯程度,承擔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這時保證人承擔的是賠償責任,即對貸款人因擔保合同無效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如果擔保人、債務人、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的賠償責任範圍不應超出損失的三分之一;如果擔保人和債權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的範圍不應超過損失的二分之一;如果造成擔保合同無效的過錯全部在於擔保人,擔保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醫院、學校等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也不得作保證人,由於這些單位都具有高度的公益性,而且無論其運行還是設立都離不開國家的財政撥款或其他形式的援助,一旦其不得不為主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則這些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會因財產被執行而無法發揮原來所應發揮的高度的公益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