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一方違約的情況,而此時要想免責的話,就要有法定的免責事由才行,否則的話就要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那麼大家知道我國法律中規定的合同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即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1、不可抗力。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構成要件包括:
(1)不能預見,即當事人無法知道事件是否發生、何時何地發生、發生的情況如何,對此應以一般人的預見能力為標準;
(2)不能避免,即無論當事人採取什麼措施,或即使盡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發生;
(3)不能克服,即以當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條件無法戰勝這種客觀力量;
(4)客觀情況,即外在於人的行為的客觀現象(包括第三人的行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對此,合同法未作一般性規定(僅規定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關於合同的免責事由,我國主要是規定了兩方面的內容,包括不可抗力和免責條款,除此之外的其他情況,一般都是不能免除違約方的責任的。而具體該如何承擔這個違約責任,還需要看實際的違約情況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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