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免責事由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將被廢止。《侵權責任法》免責事由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
一、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包括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衞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衞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衞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過失相抵】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 【受害人故意】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條 【第三人過錯】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自甘風險】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二、特殊侵權糾紛的情形有哪些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於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典》中,屬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定。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
2、僱員受害賠償糾紛;
3、僱傭人損害賠償糾紛;
4、產品責任糾紛;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
6、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
7、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
8、建築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
9、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
10、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
11、駐特別行政區軍人執行職務侵權糾紛;
12、防衞過當損害賠償糾紛;
13、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
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
15、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若是由於不可抗力導致的侵害,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不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否則一般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些免責事由,適用的是舉證倒置規則,若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不能承擔舉證責任,就不會免責。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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