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哪些?
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民法典》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上述三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二、高空墜物傷人的歸責原則什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中,“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並不是對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的推定,而是對於高空墜物的侵權行為本身和損害事實之間因果關係的推定,不能把因果關係與當事人的主觀方面混同起來。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應當是無過錯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加害人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沒有過錯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高空墜物案件中採用無過錯原則有利於保護受害者的權益,促進案件的順利開展。雖然會牽涉到無辜的業主參與到訴訟中去,但是通過其他業主的行為能夠更好更快地推動案件的進展,有助於及時發現加害人。
其他業主也並不是直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而是在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時候才承擔補償責任。他們可以通過積極地尋找線索發現加害人,或者用證據證明自己當時不在現場或墜落物與自身無關而免予承擔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以“乃是在於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為基本思想的,這正是《民法典》第87條所體現的精神內涵,同時也為第87條規定提供了責任分配的依據。
因此,由上可以看出,如果高空墜物傷人,應該是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由於高空墜物事件的特殊性,一般來説很難直接確定的第一責任人。因此整棟建築物的業主都有可能作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但是當事人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沒有侵權行為的,可以免責。並且由於天氣環境等自然原因造成的高空墜物情況的,認定為免責不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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