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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將被廢止。《侵權法》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的問題在《民法典》中有對應規定。對此,本站的小編查詢了相關的資料,整理出下文,下面為大家介紹一下吧。

侵權法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一、《民法典》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什麼是免責事由

是指免除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民法典》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有人認為,抗辯權也可成為免責事由。其實,行使抗辯權並不構成違約,因而無責可免。

三、免責事由的內容有哪些?

合同責任的免責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責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約定的責任事由,如免責條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2、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於法定範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於法定範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4、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實際上,《民法典》未將意外事件作為免責條件。因此,多數學者主張意外事件不應該作為免責事由。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

一定的抗辯事由總是以一定的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為前提的。抗辯事由是由歸責原則和責任構成要件所派生出來的。《若干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侵權責任認定方面採取過錯推定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證明責任分配模式,意味着會計師事務所並非在任何時候都承擔責任。根據《若干規定》之規定,在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提出抗辯,在能夠證明其抗辯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民事賠償責任。

在關於《民法典》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的介紹中,需要了解的是,《民法典》中的免責事由包括他人造成損害或者是當事人故意造成損害,都是免責事由其中的一種。但是如果情況不同,就像是出現了不可抗力的因素,那麼此時的免責事由的判斷標準也不一樣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