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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在現實生活中,簽訂合同的雙方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會在合同中寫明自己的免責事由以此來保證在特殊情況發生時能將自己的損失降低到最低。免責事由通俗的講就是自己不用負責的情況。那麼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哪些條件?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一一解答。

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

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1、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違約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例外: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2、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免除將來可能發生的違約責任的條款,其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即約定免責事由。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免責條款應注意以下兩點:

(1)免責條款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是一種合同條款;

(2)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存在。

二、有效的免責條款應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質即是一種合意,合同的成立意味着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這個意思表示必須要明確且真實。合同中所約定的全部條款都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無效。

2、必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雙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過一定的條款表現出來的,意思表示一致應當表現為對合同全部條款和內容的協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須對規定的條款(包括附加條款)達成一致,必須為對方當事人所接受才能締約生效,否則無效。

3、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要保障公民及親友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財產等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否則無效。

4、必須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此類免責條款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均應屬於有效。但不能合理分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益與風險,限制或剝奪另一方當事人權益或故意加大另一方當事人風險的免責條款,當屬於無效。

5、必須予以説明的格式合同免責條款,其提供者必須盡説明義務。格式合同不同於其它合同,它是由提供合同的一方事先擬定好相應的免責條款,因此,合同法規定要求提供格式合同者在訂立合同時,必須以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當事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並對這些條款予以説明。如果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盡提請對方注意和説明的義務,屬於強迫對方當事人接受不公平條款,則該免責條款無效。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就合同約定免責事由包括哪些內容等問題為您做出的解答。免責事由的提出是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出於對自己權益的一種保護行為,但合同簽訂的前提就是必須遵循平等原則,針對某一些不平等的免責條款,一經確認其將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