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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各有哪些?

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各有哪些?

在生活中,作為消費者、經營者、生產者或多或少都會接觸到各種不符合生產規範的產品,那麼,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呢?如果有問題的產品,侵犯了消費者權益,造成消費者及第三人損害的,會有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但相關法律也有關於產品責任免責事由的規定,滿足條件的當事人是可以免除民事責任的。那麼,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呢?下面,讓我們開看看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各有哪些。

產品責任,是指產品存在缺陷發生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生產者、銷售者等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

一、產品責任需滿足三個構成要件:

第一,產品存在缺陷。

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或者產品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譬如汽車油門踏板有缺陷,造成交通事故,因此產生產品責任。如果汽車空調製冷有瑕疵,對此生產者、銷售者等需要承擔的是合同責任,而不是產品責任。

第二,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權益損失。

缺陷產品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因缺陷產品遭受損害。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財產損害既包括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的損害,也包括缺陷產品本身的損害。

第三,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產品的缺陷與受害人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6項規定,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產品有問題的,造成消費者及第三人損害的,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但是凡事有例外,法律是規定了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的,當事人是可以免除民事責任的。那麼,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呢?

二、具有以下情形的,生產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如果尚處於製造、裝配、包裝等階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該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也不承擔產品責任。如果產品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符合產品責任以外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產品的生產者雖不承擔產品責任,但仍然要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是產品的生產者免予承擔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將產品投入流通包括銷售、出租、贈與產品或在產品上設定抵押、質押等形式。

2、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説明產品缺陷的產生完全與產品的生產者無關,根據民法自己責任的精神,生產者自然不應當為他人的行為負責,因此生產者應當免責。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是就整個社會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論的,而不僅僅指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如果僅僅因為生產者技術落後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即使生產者發現不了缺陷的存在,生產者也不能免除責任。“產品投入流通時”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如果這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而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科學技術發展了,產品的缺陷由此被發現,生產者也不承擔已經投入流通的產品導致的產品責任。但在產品投入流通後才認識到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防止產品繼續流通而給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生產者能採取防止措施而不採取的,生產者即有過錯,可能要依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應當免除責任。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產品存在缺陷或產品缺陷造成他人的利益損失,都會構成產品責任,但是有些產品缺陷是可以免責的,瞭解免責事由能讓我們更好地應對產品缺陷給我們帶來的問題。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免責事由各有哪些,相信大家已經瞭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