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醫療損害包括了技術損害、產品損害以及倫理損害等等,不同的損害中當事人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然而,在醫療損當中,醫療機構也不是説都要承擔責任,有些情況下可以免責。那麼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您解答。
醫療損害責任的免責事由有哪些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民法典》規定的醫療機構免責事由有三種,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的免責事由有六種,這六種情形是: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無過錯輸血感染;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及不可抗力。《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認為以上六種情形不構成醫療事故,既然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民法典》並未進行醫療事故和醫療過錯的劃分,只是規定存在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情形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兩部法律如何適用問題還需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哪些方面
醫療事故責任包括三個方面,即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及刑事責任,下面分別加以介紹。
(一)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歷來有不同看法,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並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醫生的義務在於儘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並非對未能治癒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採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於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説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大陸法系的許多國家是以合同關係追究醫療責任的,如德國,瑞典,奧地利,希臘,法國,比利時,意大利等國。
(三)刑事責任
新《刑法》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我國刑法首次將醫療事故犯罪規定為一種獨立的犯罪。
在發生醫療損害後,如果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話,那麼醫療機構就可以免責,也可以説這是醫療損害責任的抗辯事由。詳細的內容,大家可以從上文中進行具體瞭解。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整理出來的內容,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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