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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責險的免賠事由有哪些

一、三責險的免賠事由有哪些

三責險的免賠事由有哪些

(一)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1、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包括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自有的財產,或與他人共有財產的自有部分,或代替他人保管的財產。

對於有些規模較大的投保單位,“自有的財產可以掌握在其所屬各自獨立核算單位的財產範圍內。

第三者責任險在財產損失賠償上掌握的原則是:保險人付給受害方的賠款最終不能落到被保險人手中,但碰撞標的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可酌情處理。

2、本車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私有車輛、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3、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指意外事故發生的瞬間,在本保險車輛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包括此時在車上的駕駛人。這裏包括車輛行駛中或車輛未停穩時非正常下車的人員,以及吊車正在吊裝的財產。

(二)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保險車輛拖帶車輛(含掛車)或其他拖帶物,二者當中至少有一個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無論是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還是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都屬於保險車輛增加危險程度,超出了保險責任正常所承擔的範圍,故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清障車拖帶障礙車不在此列)。但拖帶車輛和被拖帶車輛均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的,發生車輛損失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應對車輛損失部分負賠償責任。

(三)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1、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中斷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受損後,喪失行駛能力,從受損到修復這一期間,被保險人停止營業或不能繼續運輸等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營業停止、車輛停駛、生產或通訊中斷和不能正常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或利益的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負責,保險人都不負責賠償。

2、精神損害賠償:指因保險事故引起的、無論是否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的賠償。

二、三責險對間接損失要賠償嗎

間接損失又稱消極的損害,它是指當事人本可獲得,但由於可歸責於加害人的加害行為而喪失的預期利益。相較於直接損失,間接損失並非既得利益,而是對未來可得利益的一種預測,在認定上必然會存在很多困難。

司法實踐中,對於間接損失的賠償多持保守態度,一般限定為可預測的、必然要發生的間接損失,如撫養費、停業損害等;賠償限額也僅限於最低程度的可預見範疇,一般以最低水平衡量。

具體到責任保險中,機動車交強險明確規定,保險公司應對受害者的誤工費這一間接損失予以賠付,對於其他無明確規定的間接損失,實踐中理解不同。實踐中,間接損失往往更大,如果只賠償直接損失而置間接損失於不顧,難以充分彌補受害人的損失。對於一個無過錯的受害者而言,在遭遇侵權損害後又面臨賠償不足,這樣的損害救濟體現不出法律的公平、公正。

保險人對第三者間接損失的有條件賠償,既不是一概不賠,也不是一概全賠,而是要根據間接損失的可預測性,即可得利益的可預測性和可量化性,確定是否賠償以及賠償的標準。可預測性應以常人的認識水平為判斷標準,對於普通人都能預測到的可得利益損失,保險公司應予賠償。當然,保險公司在進行保險費率設計時完全可以將該可預測性納入其中,相應提高保險費率。商業險第三者險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需根據當事人約定具體分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對於間接損失不予賠償的約定,保險人需盡到説明義務,承擔該條款經過釋明的舉證責任,承受約定不清時不利於己的解釋。

三責險是主要的商業保險,也是生活中購買保險的首要選擇,瞭解相關內容很有必要。但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也不是購買了三責險的都能夠獲得相應的賠償。法律中規定了三責險的免賠事由,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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