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
產品責任免責事由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的,生產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
1、未將產品投入流通領域。生產者生產的產品,如果尚處於製造、裝配、包裝等階段,尚未投入流通的,即使該產品存在缺陷,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生產者也不承擔產品責任。如果產品給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行為符合產品責任以外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的,產品的生產者雖不承擔產品責任,但仍然要依侵權行為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是產品的生產者免予承擔產品責任的抗辯事由。將產品投入流通包括銷售、出租、贈與產品或在產品上設定抵押、質押等形式。
2、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導致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民事責任,如果在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並不存在,説明產品缺陷的產生完全與產品的生產者無關,根據民法自己責任的精神,生產者自然不應當為他人的行為負責,因此生產者應當免責。
3、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是就整個社會現有的科學技術水平而論的,而不僅僅指生產者的技術水平,如果僅僅因為生產者技術落後導致產品存在缺陷,即使生產者發現不了缺陷的存在,生產者也不能免除責任。“產品投入流通時”是一個重要的時間點,如果這時的科學技術水平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而在產品投入流通後科學技術發展了,產品的缺陷由此被發現,生產者也不承擔已經投入流通的產品導致的產品責任。
但在產品投入流通後才認識到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儘量防止產品繼續流通而給消費者或第三人造成損失;否則,生產者能採取防止措施而不採取的,生產者即有過錯,可能要依侵權行為法的一般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受害人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時,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也應當免除責任。在舉證責任的承擔上,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由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舉證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綜上就是產品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包括三種,但需要注意的是主體是產品的生產者,而對於產品的銷售者則不會免責。要是你在遇到類似糾紛的時候,不知道該如何解決才好,建議你先諮詢一下本站的在線律師,讓專業律師幫助你分析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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