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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XX與楊XX,楊XX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楊XX,男。

楊XX與楊XX,楊XX等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肖XX,奉節縣永安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有特別授權。

被告楊XX,女。

委託代理人譚龍國,重慶聚焦律師事務所律師,有特別授權。

被告楊XX,男。

被告重慶市XX公司,註冊號500XXXX0008802,住所地奉節縣西部新XX(夔門時代XX6F)。

法定代表人楊X,公司負責人。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XX與被告楊XX、楊XX、重慶市XX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楊XX分別於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楊XX在本案訴訟期間申請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自己的訴訟權利所作出的處分,原告楊XX向本院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楊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800元(原告已預繳),減半交納400元,由原告楊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鍾樊連

書 記 員  田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