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勞動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一、勞動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勞動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由誰來承擔?

勞動合同解除的違約責任可能由職員來承擔,也可能有單位來承擔。

1、勞動者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擔責的情形

勞動者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三點:

(1)有違法行為或者違約行為,即存在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

(2)損害事實,即勞動者的違法或者違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

(3)損害事實與違法或者違約行為之間的因果關係,即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或者競業限制的行為和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擔責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單位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員與單位自願簽署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具有司法效力的合同,是職員個人與單位都需要遵守的。如果單位違約解除沒有過錯的職員,那麼在解除關係的同時,職員可以獲得一筆經濟補償金。